鄞州区邱隘镇新杨木碶河(兴宁路至环城南路)水体及岸边复绿工程
发布时间:2020-05-09 点击量:356鄞州区邱隘镇新杨木碶河(兴宁路至环城南路)水体及岸边复绿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编号:QA-ZB(2020)-016
1.招标条件
项目业主: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招标代理人: 宁波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鄞州区邱隘镇新杨木碶河(兴宁路至环城南路)水体及岸边复绿工程
项目批准或备案机关及文号:邱隘镇2019年11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议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建设地点:鄞州区邱隘镇
项目规模:/
工程造价:379551元
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财政100%
招标范围:水面净化系统、喷泉曝气系统、苗木种植、岸边零星苗木种植、垃圾清理及外运等(具体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
质量要求:按国家及行业施工验收规范一次性验收合格
安全要求:合格
工期要求:9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资格要求:
3.1.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为2020年度邱隘镇小型建设工程市政项目的入围单位:
慈溪市天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波顺行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中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宁波繁盛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河祥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宁波泰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铭杰建设有限公司
3.2 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3.2.1 拟派项目经理资格须具备注册建造师二级及以上,并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专业 市政公用工程;并提供由投标人为其缴纳连续3个月(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的社保证明,社保缴纳证明以社保部门出具的格式为准。
3.2.2拟派项目经理须在系统录入信息,其相关内容已经该系统审核通过(审核通过时间为开标日之前,不含开标日);
3.2.3 拟派项目经理承接业务量符合“鄞交管办[2012]1 号”文件规定。
其他要求:专职安全员一名
(1)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有正在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曝光台被公示的不良行为记录或鄞州区外被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投标资格且在处罚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2)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不得为失信被执行人。开标结束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将在公示前对预中标候选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拟派项目经理失信信息进行查询(具体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为准),若有“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则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重新组织招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在“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网鄞州分网(http://yinzhou.bidding.gov.cn/)”注册成功后,请于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前(以下载成功时间为准)下载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4.2.投标人必须在鄞州区乡镇电子交易平台( http://220.191.214.173:7080/login)中下载本标段对应的招标文件等附件。未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受理。(备注:投标人可根据系统中的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下方的“招标文件下载记录”来确认招标文件是否下载成功)
4.3.如已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所有成员均需完成注册,由联合体牵头单位购买招标文件,并在系统内完成与联合体所有成员的组合。
4.4.招标文件每套售价300元,售后不退。该费用须在递交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时间前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人将拒绝其投标。
4.5.如有补充的招标文件请关注本网站,自行下载,不另行提供纸质版补充文件。
(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办事指南中的《3.0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企业信息库操作手册》和《建设工程电子交易平台操作手册—投标人》。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0年 5 月 19 日 9 时 30 分,地点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公共交易站(三楼开标室)。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联系方式
招标人: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联 系 人:郭主任
招标代理人: 宁波工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宁波市高新区院士路66号创业大厦六楼
联 系 人:张工
电 话:88130376,13586533039
7. 备注
7.1 所有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安排“甬行码”为绿色的相关人员(原则上不超过一名)将投标文件送至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公共交易站(三楼开标室),在完成投标文件和人员登记后立即离开。投标文件递交时需同时递交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联系方式,并保证开标期间联系方式的畅通。
7.2 投标文件的开启、唱标等活动均在线微直播,所有投标单位线上关注开标情况。
7.3 疫情防护期间,请各投标单位遵守宁波市鄞州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项防疫措施规定。
7.4开标当日,各投标单位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人民政府。
☆备注:如开标当日疫情已解除,第 7.1、7.2、7.3、7.4 条款自动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