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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实施在即,如何影响宁波民营企业

发布时间:2024-07-02  点击量:281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认缴登记制进行了完善,明确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等新规定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公开信息,我国2023年新设企业1002.9万户,增长15.6%,截至2023年底登记在册企业5826.8万户,其中民营企业超过5300万户,占企业总量的92%以上。截至2023年12月底,宁波市全市累计实有各类经营主体138.6万户,同比增长6.28%其中各类经营主体中民营主体134.1万户,占经营主体总量的96.7%。作为我国民营经济大市,民营企业发展起步早、基础好、活力足、潜力大,已成为宁波经济发展“金名片”。新公司法实施在即,对我市民营企业将带来何种影响呢?

 

 

一、 新公司法的重要变化及影响

1、公司注册资本5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本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本法规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解释:实施认缴制时期,股东无需实际缴纳全部注册资本,而是通过公司章程自由约定注册资本缴纳期限。这一宽松的、无限期的认缴登记制度沿用至今,鼓励促进了创业投资,提高了股东资金使用效率,解决了注册资金闲置问题,大大激发了市场活力。但同时也产生诸多负面影响,例如导致很多非理性创业,空壳公司、皮包公司横行,扰乱市场环境,增加了市场交易信用的判断评估成本;由于缺乏对于实缴期限的强制约束也使得股东更容易逃避出资责任,导致股东出资类司法纠纷大量涌现且呈数量上升趋势。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修改认缴制变为实缴制,有利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夸大的水分,同时可以保证企业破产清算时能够清偿工资税费和其他债务。

影响:宁波民营企业中,制造业公司为主力军。对于实际经营的公司,两人以上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条款并不妨碍新成立公司合法经营。但对于某些虚报注册资本,例如注册资本几十亿的空壳公司,是此次修改为5年实缴打击的对象。这些公司的存在极大扰乱了注册资本对公司的信用保障,使得注册资本失去了本身的意义。对于该部分公司,应尽快结合股东出资能力、主营项目、资产规模等情况,对自身注册资本的真实性进行评估,在过渡期及时调整。

2、扩大股东出资范围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释:相较于旧公司法,新公司法扩大可用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该修订从市场经济角度来看,更加有利于盘活资产,这是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作出的调整。以股权或债权对外进行投资的,应对出资的股权或债权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该评估的价值作为对投资的目标公司的出资额。

影响:旧公司法下,股权和债权往往只是资源交换的最终形式。但现在,它们可以被重新利用,无需额外动用现金或其他资产。在浙江省工商联发布的《2023浙江省上规模民营企业发展报告》中,宁波市以316家位居全省第二,这些优质企业的投资者能够根据自己的资产配置和流动性需求,更加灵活地选择出资方式。新法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包括股权、债权等,有助于盘活私人财富,促进经济活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债权取得须合法有效,不违背公序良俗,不属于非法债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避免造成公司注册资本的不稳定性。

3、股权转让变化

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解释:总体来看,新公司法为了保护债权人权益加大了新老股东的出资责任,新股东购买股权时要求关注与股权相关的责任,避免未来补缴资本金和提前出资的风险。一方面促使股东理性认缴出资额,进而促使公司理性确定注册资本的金额;另一方面促使转让股东慎重选择受让股东,受让股东履行实缴出资义务的能力将决定转让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补充出资责任

影响:宁波民营企业中的大部分公司具备着民营企业的共性,往往所有权和经营权集中在家族成员手中,缺乏现代化企业制度,对股权转让等相关规定不重视。新公司法的这一规定,民营公司日后在转让股权过程中,如投资方通过受让老股的方式对目标公司进行增资,应充分核查转让方的出资能力和资信情况、转让股权是否已全部完成实缴,并视实际情况将转让方完成该部分股权的实缴出资作为交割先决条件之一;如商业上转让方无法在投资方受让股权时完成实缴,在确定股权转让对价时应考虑扣除实缴出资的成本。如创始人有转让股权的商业安排,创始人作为转让方应对受让方的资信及履约能力应进行详细核查;同时为避免因出售未实缴股权(注:部分已经实缴,部分尚未实缴)后、受让方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而承担补充责任

4、资本公积可以弥补亏损

新公司法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解释:按照原《公司法》规定,资本公积金无法用于弥补亏损,这就导致在获取融资、捐赠后,公司无法使用该笔资金解决遗留账务问题。新《公司法》删除了禁止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使得公司的资金使用更加灵活。在实践中,有些公司由于历史原因或特殊经营情况,积累了大量的资本公积金。当这些公司面临亏损时,如果能够合理利用资本公积金进行弥补,无疑将有助于其渡过难关,保持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过企业在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时,需要充分考虑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避免因资本结构调整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影响:新公司法允许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规定,为宁波民企带来了两方面的机遇。首先,它拓宽了企业的资金来源渠道,使得企业在面临亏损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其次,它有助于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资本使用效率。公司在使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前,企业应充分评估自身的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确保这一决策符合企业的长期发展战略。宁波民营企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小,管理相对混乱,因此面对新公司法弥补亏损的新规定,企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和限制条件,确保合规操作,防范潜在的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

5、进一步明确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标准

新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解释:忠实义务的核心是“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结合以往实践和学理讨论,该规定审查要点主要包括:(1)董监高是否对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知情2)是否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发生冲突;(3)不正当利益是否是利用公司职权牟取的。而审查的标准,则应当适用同等情形下的一般商业标准,判断特定情形下是否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而作为公司高管,则应当在履职过程中充分考虑自身所处的行业、商业地位、认知水平等因素,充分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这也提示公司的董监高,一切行为都应当把握适当的尺度,合理决策。新公司法的另一大亮点是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实践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一定担任公司职务但是对公司享有控制权,因此常常出现控股股东滥用权利左右董监高行为的现象,而新公司法生效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也要遵守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部分规定,这对保护公司和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利益起到了非常好的规范作用。

影响:现实中有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出于各种原因,委托他人做公司挂名董事,自身实际在管理或执行公司事务。宁波民营企业中也不乏此类情况。新法实施之后,若在公司管理与经营过程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董事名义签署相关董事会决议、处理各类应由董事负责审批的文件、对外以董事名义代表公司从事各项商业交易等,此类证据均可能被认为是担任事实董事的证明,将存在被认定为事实董事的风险。若存在上述情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尽快完善公司治理规则,由名义董事实际执行董事职务,避免干预或指示其履职,或者根据实际需求更换董事,规避自身承担事实董事的风险。

 

二、宁波民企适应新公司法的调整策略

新公司法的实施,对股东滥用出资期限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有效地降低了股东滥用出资期限规避出资责任的发生概率。首先,严格的法律制裁措施让股东不敢轻易尝试拖延或拒绝出资;其次,加强保护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也使得股东更加注重自身的信誉和责任,从而减少了滥用出资期限的行为;最后,市场经济的公平和诚信得到了维护,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对民营企业而言,新公司法的实施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公司经营者需要密切关注这一变革,分析潜在的风险和机会,制定合理的调整策略:

一:公司股东如果对外投资了不少认缴资本过高的企业,并且预期无法承担实缴义务,需要尽快通过减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退出以降低自身风险。宁波民营企业中也不乏此类虚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例如在2021年宁波余姚市场监管局就查处过两家注册资本上亿,年报数据均为零且提供了虚假经营场所的建筑劳务公司。此类民营企业对于过程中涉及的税收及法律风险,应当尽快咨询专业机构,完成注册资本的合法化,确保业务运行顺畅。

二:公司应确保管理层明确其职责,遵守法律规定,避免因违反义务而承担法律责任。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人员对公司的义务,强调董监高的忠实、勤勉、报告义务,法律责任明晰。作为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应及时关注公司的经营发展情况,积极履职,维护公司的各项合法权益,且对于履职行为要注意留存、保管好履职证据。公司可以重点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董监高的权利义务、履职要求、履职方式以及相应的权限等,在减少相关履职风险的同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三:对于公司本身来说,应该努力学习和理解新的公司法规定,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理的内部风险防范体系,确保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了避免出现违背新《公司法》的情形,应按照新《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章程的修改。同时,应加强与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积极响应政策引导和监管政策,为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宁波一些小型民企,可以联系外部律师事务所或是会计师事务所,聘请相关专家就新公司法涉及的相关业务变更,对员工进行培训指导,以便各项业务能够正常衔接,帮助企业做稳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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